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检察院2018年部门预算信息公开
按照《预算法》、《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和《河北省省级预算公开办法》规定,现将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检察院2018年部门预算公开如下:
一、部门职责及机构设置情况
部门职责:
肃宁县人民检察院是沧州市人民检察院的下一级机构,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设反贪一局、反贪二局、反贪三局、民事行政检察部、公诉部、刑事执行检察部、侦查监督部、控告申诉检察部、检务保障部、法警队、案件管理部、政治部、办公室。依法独立行使下列职权:
1、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通过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案件,促进国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其中查办职务犯罪:组织指挥或参与办理重大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及个案协查工作;分析全省职务犯罪的特点和规律,提出对策;承办下级检察院反贪反渎工作中重大、疑难问题请示;研究制定全省反贪反渎检察业务工作细则、规定;指导全省在逃职务犯罪案件追逃追赃工作,推进全省侦查信息化和装备现代化建设。预防职务犯罪:履行检察机关重要的法律监督职能,采取多种方式,预防可能发生的职务犯罪。
2、检察监督。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看守所等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依法实行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
3、侦查监督。侦查监督职能的行使贯穿刑事立案到侦查终结全过程。主要包括审查逮捕、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等职能。
4、公诉和审判监督。审查起诉;对上诉、抗诉案件及再审案件进行审查;出庭支持公诉。
5、民事行政诉讼监督。依法对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6、刑事执行检察。依法对刑罚执行、刑事强制措施执行、强制医疗执行等刑事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法律监督,维护刑事执行公平公正,维护刑事执行场所监管秩序稳定、维护刑事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国家法律、法规统一正确实施。
7、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办理全县检察机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工作,依法履行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审判监督、执行监督职能;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综合治理工作;依法保护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8、司法辅助。保障办案安全;开展全县检察机关技术工作和物证检验、鉴定、审核等工作。
9、控告和刑事申诉检察。受理来信来访、举报、国家赔偿、司法救助工作,受理民事监督案件,办理县院管辖的信访、举报案件、国家赔偿、司法救助案件以及上级机关交办、转办、督办案件。
10、涉检信访办理。统一受理报案、控告、举报、申诉和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办理对公检法三机关及工作人员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控告或申诉,办理对本院办案中违法行为的控告或申诉,受理民事监督案件。
11、举报管理、涉检国家赔偿和司法救助。受理初核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举报;统一办理人民检察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刑事赔偿案件,对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判决、裁定进行监督,开展司法救助工作。
我单位为副处级单位,单位编制数为51,截至2017年7月底在职人数为47,退休35人
机构设置:
部门机构设置情况
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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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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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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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费保障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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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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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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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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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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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部门预算安排总体情况
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目前我县部门预算的编制实行综合预算制度,即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反映在预算中。
1、收入说明
反映本部门当年全部收入。2018年预算收入1325.57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收入1325.57万元,基金拨款预算0万元,财政专户核拨预算0万元,其他来源收入预算0万元。
2、支出说明
收支预算总表支出栏、基本支出表、项目支出表按经济分类和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编制,反映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检察院2018年度部门预算中支出预算的总体情况。2018年支出预算1325.57万元,其中基本支出979.1万元,包括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项目支出346.47万元,包括本级支出,主要为公共安全支出。
3、比上年增减情况
2018年预算收支安排1325.57万元,较2017年预算增加439.03万元,其中:基本支出增加244.16万元,主要为增加人员经费支出244.16万元;项目支出比2017年预算增加194.87万元,主要为办公设备购置及房屋修缮。
三、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机关运行经费共计安排168.08万元,用于单位办公费、差旅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水电费等日常运行支出。
四、“三公”经费预算安排情况
2018年,我部门 “三公”经费预算安排40万元,较上年度增加33万元。
(一)公务接待费1万元,与2017年持平,无增减变化;
(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维费39万元(其中:无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费39万元),2017年我单位公务用车有2辆,没有计算执法执勤用车。2018年我单位现有执法执勤及公务用车共18辆;
(三)因公出国(境)费未安排。
五、绩效预算信息
总体绩效目标
1.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
2.全面正确履行检察职能。依法严厉打击各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刑事犯罪,积极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强化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切实担负起维护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安全、维护人民权益、确保社会大局稳定的首要政治任务。正确处理监督与配合、打击与保护、惩治与预防、刑事与民事、实体与程序、办案数量与办案质量、效率与效果的关系,认真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推动检察业务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3.加强能力建设。抓好对领导班子成员的政治轮训和领导素能培训,提高宏观决策能力、创新发展能力、组织管理能力和业务工作能力。加强制度建设。健全以党的民主集中制为核心的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决策制度,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加强党组制度建设,建立切实可行的操作性规范,充分发挥党组会的作用.加强监督制约。
4.加强检察队伍建设,提高整体素质和专业化水平。
5.加强检务保障建设,夯实检察工作发展的物质基础.以检务保障建设为支撑。坚持把检务保障作为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基础环节来抓,不断提高检务保障能力和现代化水平。以保障检察工作的物质需要和良性运转为目标,以经费保障、科技装备建设、“两房“建设和信息化建设为重点,抓保障,保中心,促发展,全面加强检务保障建设。
加强基层检察院经费保障。积极争取地方党委和政府支持,落实县级检察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认真落实中央关于加强政法经费保障的总体部署,逐步建立基层检察院公用经费正常增长机制,规范和落实基础设施建设的经费保障,改革和完善基层检察院经费管理制度。
加强科技装备保障建设。完成基层检察院科技装备发展目标和基本任务,落实和完善各类业务装备配备标准,加强科技装备建设,逐步建立适应基层检察工作需要的现代化科技装备体系。
加强"两房"建设任务。加强基础网络和网络安全建设。推进信息化应用。围绕检察工作需要开展办案应用,实行办案过程网络化管理、流程化控制,加强与相关执法部门的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全面推进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
不断完善基层检察院建设工作机制。自觉接受党委领导和人大监督。
职责分类绩效目标:
部门职责分类绩效目标情况说明
1.参与办理重大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及个案协查工作;指导全县在逃职务犯罪案件追逃追赃工作,推进全县侦查信息化和装备现代化建设。
2.履行检察机关重要的法律监督职能,采取多种方式,预防可能发生的职务犯罪。
3.侦查监督职能的行使贯穿刑事立案到侦查终结全过程。主要包括审查逮捕、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等职能。
4.依法对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5.办理全县检察机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工作,依法履行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审判监督、执行监督职能;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综合治理工作;依法保护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6.保障办案安全、负责全县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授衔和管理工作。
7.开展全县检察机关技术工作和物证检验、鉴定、审核等工作。
8.统一受理报案、控告、举报、申诉和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办理对公检法三机关及工作人员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控告或申诉,办理对本院办案中违法行为的控告或申诉,受理民事监督案件。
9.受理初核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举报;受理、审查和复查当事人不服的刑事申诉案件;统一办理人民检察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刑事赔偿、复议案件,对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判决、裁定进行监督,开展司法救助工作。
10.确定全县检察阶段性的工作重点和措施,部署检察工作任务;进行案件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开展涉农检察工作;参与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等工作;进行法律政策研究工作;加强人民监督员和人大代表监督;统筹进行网络信息化建设;开展检察宣传工作、推进检务公开。
11.组织指导全县检察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进行检察装备建设及维护;配备制式检察服装及法警服装;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
部门职责-工作活动绩效目标
151肃宁县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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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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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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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预算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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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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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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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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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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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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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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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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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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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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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案件,促进国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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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预防和依法严惩职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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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办职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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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指挥或参与办理重大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及个案协查工作;分析全省职务犯罪的特点和规律,提出对策;承办下级检察院反贪反渎工作中重大、疑难问题请示;研究制定全省反贪反渎检察业务工作细则、规定;指导全省在逃职务犯罪案件追逃追赃工作,推进全省侦查信息化和装备现代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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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我县查办贪污贿赂犯罪和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工作在全市检察系统位于先进行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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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办大要案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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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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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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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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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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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侦结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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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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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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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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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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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办全县贪污贿赂犯罪和渎职侵权案件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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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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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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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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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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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职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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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检察机关重要的法律监督职能,采取多种方式,预防可能发生的职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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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个案预防、系统预防、专项预防、预防调查等多种形式努力从源头上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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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职务犯罪了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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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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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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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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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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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服务和教育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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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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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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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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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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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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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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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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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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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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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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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看守所等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依法实行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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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行使检察权,惩罚犯罪活动,保护国家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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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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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监督职能的行使贯穿刑事立案到侦查终结全过程。主要包括审查逮捕、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等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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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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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延准确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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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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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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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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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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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捕、捕后撤案、不起诉、判无罪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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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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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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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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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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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和侦查活动监督完成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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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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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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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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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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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和审判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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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起诉;对上诉、抗诉案件及再审案件进行审查;出庭支持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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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审查案件事实,核实证据,依法提出审查意见,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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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庭意见采纳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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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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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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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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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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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期限内审结案件占全部案件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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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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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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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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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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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案件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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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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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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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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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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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政诉讼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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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对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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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办案力度,提高办案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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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建议采纳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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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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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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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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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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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息讼息访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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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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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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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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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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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审结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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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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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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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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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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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执行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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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对刑罚执行、刑事强制措施执行、强制医疗执行等刑事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法律监督,维护刑事执行公平公正,维护刑事执行场所监管秩序稳定、维护刑事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国家法律、法规统一正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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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刑罚执行和刑事执行活动的依法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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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正意见或建议的采纳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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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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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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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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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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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刑事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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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全县检察机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工作,依法履行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审判监督、执行监督职能;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综合治理工作;依法保护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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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我县未检在全市检察机关位于先进行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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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检察制度适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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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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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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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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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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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不起诉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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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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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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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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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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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捕、不诉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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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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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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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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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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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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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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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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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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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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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办结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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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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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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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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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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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辅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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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办案安全;开展全县检察机关技术工作和物证检验、鉴定、审核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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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各项检察辅助职能,为检察业务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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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警装备购置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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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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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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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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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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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警及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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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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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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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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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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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案件办结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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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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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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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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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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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警次数(含办案工作区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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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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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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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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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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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告和刑事申诉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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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来信来访、举报、国家赔偿、司法救助工作,受理民事监督案件,办理县院管辖的信访、举报案件、国家赔偿、司法救助案件以及上级机关交办、转办、督办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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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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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检信访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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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受理报案、控告、举报、申诉和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办理对公检法三机关及工作人员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控告或申诉,办理对本院办案中违法行为的控告或申诉,受理民事监督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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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依法有序信访秩序,及时依法解决群众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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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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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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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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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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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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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期限内办结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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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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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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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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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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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化解涉检信访矛盾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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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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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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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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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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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管理、涉检国家赔偿和司法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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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初核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举报;统一办理人民检察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刑事赔偿案件,对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判决、裁定进行监督,开展司法救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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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和改进举报工作,保护被赔偿人和被救助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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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期限内办结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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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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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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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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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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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移送立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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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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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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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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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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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检国家赔偿错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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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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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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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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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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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线索处置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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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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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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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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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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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检国家赔偿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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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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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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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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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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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救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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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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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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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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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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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事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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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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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系统综合业务管理和综合事务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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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全年各项检察工作圆满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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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业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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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全县检察阶段性的工作重点和措施,部署检察工作任务;进行案件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开展涉农检察工作;参与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等工作;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无缝对接;进行法律政策研究工作;加强人民监督员和人大代表监督;统筹进行网络信息化建设;开展检察宣传工作;推进检务公开;保障执法执勤及办案活动顺利开展;保障电子检务工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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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提升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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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项综合业务管理工作完成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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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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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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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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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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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事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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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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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全县检察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和对外交流工作;进行检察装备建设及维护;配备制式检察服装及法警服装;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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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检察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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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项综合事务工作完成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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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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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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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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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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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政府采购预算情况
我单位2018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情况如下:购买办公设备一批,金额29.6万元。
七、国有资产信息说明
我单位2017年度资产情况如下:截至2017年年末固定资产余额为1060.58万元。
河北省县直部门固定资产占用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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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部门: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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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时间:201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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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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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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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金额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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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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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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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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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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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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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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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办公用房(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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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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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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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车辆(台、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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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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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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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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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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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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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名词解释
1、因公出国(境)费用: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
2、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3、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