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预算法》、《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和《河北省省级预算公开办法》规定,现将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检察院2019年部门预算公开如下:
一、部门职责及机构设置情况
部门职责:
肃宁县人民检察院是沧州市人民检察院的下一级机构,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设民行环检部、公诉部、刑事执行检察部、刑事检察部、控告申诉检察部、检务保障部、法警队、案件管理部、政办室。依法独立行使下列职权:
1、公益诉讼。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检察监督。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看守所等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依法实行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
3、侦查监督。侦查监督职能的行使贯穿刑事立案到侦查终结全过程。主要包括审查逮捕、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等职能。
4、公诉和审判监督。审查起诉;对上诉、抗诉案件及再审案件进行审查;出庭支持公诉。
5、民事行政诉讼监督。依法对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6、刑事执行检察。依法对刑罚执行、刑事强制措施执行、强制医疗执行等刑事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法律监督,维护刑事执行公平公正,维护刑事执行场所监管秩序稳定、维护刑事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国家法律、法规统一正确实施。
7、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办理全县检察机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工作,依法履行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审判监督、执行监督职能;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综合治理工作;依法保护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8、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办理全县检察机关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以及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依法履行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审判监督、执行监督职能,开展支持起诉工作,开展全县涉及涉及生态环境保护职务犯罪侦查和预防工作,立案侦查涉及生态环境保护职务犯罪案件。
9、司法辅助。保障办案安全;开展全县检察机关技术工作和物证检验、鉴定、审核等工作。
10、控告和刑事申诉检察。受理来信来访、举报、国家赔偿、司法救助工作,受理民事监督案件,办理县院管辖的信访、举报案件、国家赔偿、司法救助案件以及上级机关交办、转办、督办案件。
11、涉检信访办理。统一受理报案、控告、举报、申诉和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办理对公检法三机关及工作人员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控告或申诉,办理对本院办案中违法行为的控告或申诉,受理民事监督案件。
12、举报管理、涉检国家赔偿和司法救助。受理初核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举报;统一办理人民检察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刑事赔偿案件,对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判决、裁定进行监督,开展司法救助工作。
我单位为副处级单位,单位编制数为35,截至2018年11月底在职人数为43。
机构设置:
部门机构设置情况
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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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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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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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费保障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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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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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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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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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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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部门预算安排总体情况
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目前我县部门预算的编制实行综合预算制度,即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反映在预算中。
1、收入说明
反映本部门当年全部收入。2019年预算收入1285.92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收入1285.92万元,基金拨款预算0万元,财政专户核拨预算0万元,其他来源收入预算0万元。
2、支出说明
收支预算总表支出栏、基本支出表、项目支出表按经济分类和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编制,反映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检察院2019年度部门预算中支出预算的总体情况。2019年支出预算1285.92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051.92万元,包括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项目支出234万元,包括本级支出,主要为公共安全支出。
3、比上年增减情况
2019年预算收支安排1285.92万元,较2018年预算减少39.65万元,其中:基本支出增加72.82万元,主要为增加人员经费支出72.82万元;项目支出比2018年预算减少112.47万元,主要为办案业务费和业务装备费减少。
三、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机关运行经费共计安排166.65万元,用于单位办公费、差旅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水电费等日常运行支出。
四、“三公”经费预算安排情况
2019年,我部门 “三公”经费预算安排39.5万元,较上年度减少0.5万元。其中:
(一)公务接待费0.5万元,较2018年减少0.5万元,主要为我单位严格按规定执行公务接待任务,2019年接待任务减少。
(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39万元,无公务用车购置费,与上年持平,无增减变化。
(三)我单位无因公出国(境)费,与上年持平,无增减变化。
五、绩效预算信息
总体绩效目标
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律规定和业务分工设置内部机构,分别承办侦查监督、审查起诉等业务。
1.控告申诉部门、举报中心
承办受理、接待报案、控告和举报,接受犯罪人的自首;受理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撤销案件及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受理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受理人民检察院负有赔偿义务的刑事赔偿案件等工作。
2.侦查监督部门
承办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逮捕,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延长,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的及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等工作。
3.公诉部门
承办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移送起诉或不起诉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或不起诉,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实行监督,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等工作。
4.监所检察部门
承办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管活动进行监督,直接立案侦查虐待被监管人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和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案,对监外执行的罪犯和劳教人员又犯罪案件审查批捕、起诉等工作。
5.民事行政检察部门
承办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依法提出抗诉等工作。
6.检察技术部门
承办对有关案件的现场进行勘验,收集、固定和提取与案件有关的痕迹物证并进行科学鉴定,对有关业务部门办理案件中的涉及技术性问题的证据进行审查或鉴定等工作。
7.政治、纪检部门
承办受理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检察人员利用职权进行违法办案、越权办案、刑讯逼供、吃请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和控告,并进行查处等工作。
职责分类绩效目标:
履行检察机关重要的法律监督职能,采取多种方式,预防可能发生的职务犯罪。履行检察机关重要的法律监督职能,以个案预防、系统预防、专项预防、预防调查等多种形式努力从源头上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
1、侦查监督职能的行使贯穿刑事立案到侦查终结全过程。主要包括审查逮捕、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等职能。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
2、审查起诉;对上诉、抗诉案件及再审案件进行审查;出庭支持公诉 全面审查案件事实,核实证据,依法提出审查意见,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
3、依法对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履行公益诉讼职能,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加大办案力度,提高办案质量。
4、依法对刑罚执行、刑事强制措施执行、强制医疗执行等刑事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法律监督,维护刑事执行公平公正,维护刑事执行场所监管秩序稳定、维护刑事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国家法律、法规统一正确实施。保障刑罚执行和刑事执行活动的依法有序进行。
5、统一受理报案、控告、举报、申诉和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办理对公检法三机关及工作人员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控告或申诉,办理对本院办案中违法行为的控告或申诉,受理民事监督案件。
6、办理全县检察机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工作,依法履行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审判监督、执行监督职能;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综合治理工作;依法保护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使我县未检在全市检察机关位于先进行列。
7、办理全县检察机关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以及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依法履行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审判监督、执行监督职能,开展支持起诉工作,开展全县涉及涉及生态环境保护职务犯罪侦查和预防工作,立案侦查涉及生态环境保护职务犯罪案件。依法惩治环境犯罪行为,切实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8、保障办案安全;开展全县检察机关技术工作和物证检验、鉴定、审核等工作。加强各项检察辅助职能,为检察业务提供有力保障。
9、受理初核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举报;统一办理人民检察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刑事赔偿案件,对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判决、裁定进行监督,开展司法救助工作。构建依法有序信访秩序,及时依法解决群众诉求。加强和改进举报工作,保护被赔偿人和被救助人合法权益。
10、确定全县检察阶段性的工作重点和措施,部署检察工作任务;进行案件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开展涉农检察工作;参与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等工作;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无缝对接;进行法律政策研究工作;加强人民监督员和人大代表监督;统筹进行网络信息化建设;开展检察宣传工作;推进检务公开;保障执法执勤及办案活动顺利开展;保障电子检务工程建设。完成全院各项综合业务管理工作。
11、开展全县检察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和对外交流工作;进行检察装备建设及维护;配备制式检察服装及法警服装;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完成全院各项综合事务管理工作。
二、实现年度发展规划目标的保障措施
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省检察机关各项会议精神,牢固树立“八个意识”和艰苦奋斗勤俭办一切事业的指导思想,着力推进“四位一体”检务保障格局建设,不断深化改革,优化服务,强化管理,努力做到工作得力,保障有力,统筹推动系统保障和机关本级保障取得新进展。
坚持科技强检,着力提高科技装备建设水平;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提升“两房”管理水平;大力加强资金资产管理,进一步提高经费资产使用效益;建立健全绩效考评机制和监督制约机制;改进工作方法,进一步推进各项工作创新发展;加强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各类人员的能力和水平。
部门职责-工作活动绩效目标
151肃宁县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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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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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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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预算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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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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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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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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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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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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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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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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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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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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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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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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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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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有关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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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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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公益诉讼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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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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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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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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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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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诉前程序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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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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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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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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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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摸排公益诉讼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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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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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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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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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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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检察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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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看守所等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依法实行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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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行使检察权,惩罚犯罪活动,保护国家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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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侦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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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监督职能的行使贯穿刑事立案到侦查终结全过程。主要包括审查逮捕、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等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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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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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排名前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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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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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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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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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捕、捕后撤案、不起诉、判无罪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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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3%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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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立案和侦查活动监督完成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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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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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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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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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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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诉和审判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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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起诉;对上诉、抗诉案件及再审案件进行审查;出庭支持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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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审查案件事实,核实证据,依法提出审查意见,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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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庭意见采纳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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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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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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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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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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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期限内审结案件占全部案件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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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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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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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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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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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案件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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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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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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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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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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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民事行政诉讼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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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对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履行公益诉讼职能,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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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办案力度,提高办案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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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息讼息访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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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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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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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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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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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审结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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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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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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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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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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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建议采纳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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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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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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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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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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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刑事执行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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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对刑罚执行、刑事强制措施执行、强制医疗执行等刑事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法律监督,维护刑事执行公平公正,维护刑事执行场所监管秩序稳定、维护刑事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国家法律、法规统一正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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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刑罚执行和刑事执行活动的依法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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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一级规范化监察室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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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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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0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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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正意见或建议的采纳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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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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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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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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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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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行为及效果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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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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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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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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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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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正意见或建议的采纳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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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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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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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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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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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未成年人刑事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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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全县检察机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工作,依法履行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审判监督、执行监督职能;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综合治理工作;依法保护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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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我县未检在全市检察机关位于先进行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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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不起诉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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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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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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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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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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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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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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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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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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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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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捕、不诉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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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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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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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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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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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排名前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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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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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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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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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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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办结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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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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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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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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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生态环境保护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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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全县检察机关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以及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依法履行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审判监督、执行监督职能,开展支持起诉工作,开展全县涉及涉及生态环境保护职务犯罪侦查和预防工作,立案侦查涉及生态环境保护职务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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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惩治环境犯罪行为,切实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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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监督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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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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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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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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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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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办结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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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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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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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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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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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建议采纳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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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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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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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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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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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案件办结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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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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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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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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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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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司法辅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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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办案安全;开展全县检察机关技术工作和物证检验、鉴定、审核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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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各项检察辅助职能,为检察业务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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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警装备购置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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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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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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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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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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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警次数(含办案工作区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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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10
|
5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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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到有警必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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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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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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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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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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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案件办结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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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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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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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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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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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控告和刑事申诉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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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来信来访、举报、国家赔偿、司法救助工作,受理民事监督案件,办理县院管辖的信访、举报案件、国家赔偿、司法救助案件以及上级机关交办、转办、督办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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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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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涉检信访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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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受理报案、控告、举报、申诉和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办理对公检法三机关及工作人员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控告或申诉,办理对本院办案中违法行为的控告或申诉,受理民事监督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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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依法有序信访秩序,及时依法解决群众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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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检刑事申诉错案率(%)
|
≥90%
|
≥80%
|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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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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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救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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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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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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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举报移送立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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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10%
|
≤15%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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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举报管理、涉检国家赔偿和司法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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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初核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举报;统一办理人民检察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刑事赔偿案件,对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判决、裁定进行监督,开展司法救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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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和改进举报工作,保护被赔偿人和被救助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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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期限内办结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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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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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
≥90%
|
<90%
|
举报移送立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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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40%
|
≥30%
|
<30%
|
涉检国家赔偿错案率
|
≤5%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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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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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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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线索处置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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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95%
|
≥90%
|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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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检国家赔偿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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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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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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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司法救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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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80%
|
≥60%
|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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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检察事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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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00
|
承担系统综合业务管理和综合事务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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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全年各项检察工作圆满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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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综合业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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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全县检察阶段性的工作重点和措施,部署检察工作任务;进行案件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开展涉农检察工作;参与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等工作;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无缝对接;进行法律政策研究工作;加强人民监督员和人大代表监督;统筹进行网络信息化建设;开展检察宣传工作;推进检务公开;保障执法执勤及办案活动顺利开展;保障电子检务工程建设。
|
完成全院各项综合业务管理工作
|
各项综合业务管理工作完成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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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95%
|
≥90%
|
<90%
|
确保全年各项检察工作全市前三
|
1-5
|
6-10
|
11-15
|
16
|
提高人民对检察机关工作的满意度(%)
|
100%
|
≥95%
|
≥90%
|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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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综合事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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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00
|
开展全县检察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和对外交流工作;进行检察装备建设及维护;配备制式检察服装及法警服装;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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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全院各项综合事务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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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全年各项检察工作全市前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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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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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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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5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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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人民对检察机关工作的满意度(%)
|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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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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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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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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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项综合事务工作完成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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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95%
|
≥90%
|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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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政府采购预算情况
2019年,我部门安排政府采购预算126万元。具体内容见下表。
部门政府采购预算
151肃宁县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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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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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项目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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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物品名称
|
政府采购目录序号
|
数量 单位
|
数量
|
单价
|
政府采购金额
|
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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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资金
|
总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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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部门预算安排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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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渠道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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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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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公共预算拨款
|
基金预算拨款
|
财政专户核拨
|
其他来源收入
|
合 计
|
|
|
|
|
|
|
126.00
|
126.00
|
126.00
|
|
|
|
|
肃宁县检察院小计
|
|
|
|
|
|
|
126.00
|
126.00
|
126.00
|
|
|
|
|
检察院劳务派遣服务费
|
126.00
|
其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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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99
|
项
|
1.00
|
126.00
|
126.00
|
126.00
|
126.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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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国有资产信息说明
我单位截至2018年年末固定资产余额为1280.6万元,详见下表。本年度拟购置固定资产,共计32.4万元:会议系统一套17.61万元,发布系统一套14.79万元。
河北省县直部门固定资产占用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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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部门: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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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时间:201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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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
数量
|
价值(金额单位:万元)
|
固定资产总额
|
——
|
1280.6
|
1、房屋(平方米)
|
2455
|
214.77
|
其中:办公用房(平方米)
|
2024
|
214.77
|
2、车辆(台、辆)
|
15
|
333.03
|
3、其他固定资产
|
|
7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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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名词解释
1、一般预算收入:县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是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而发生的支出。
4、机关运行费:是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5、因公出国(境)费用: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
6、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7、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