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预算法》、《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和《河北省省级预算公开办法》规定,现将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检察院2020年部门预算公开如下:
一、部门职责及机构设置情况
部门职责:
肃宁县人民检察院是沧州市人民检察院的下一级机构,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设第一检察部,第二检察部,第三检察部,办公室和政治处。依法独立行使下列职权:
1、公益诉讼。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检察监督。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看守所等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依法实行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
3、侦查监督。侦查监督职能的行使贯穿刑事立案到侦查终结全过程。主要包括审查逮捕、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等职能。
4、公诉和审判监督。审查起诉;对上诉、抗诉案件及再审案件进行审查;出庭支持公诉。
5、民事行政诉讼监督。依法对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6、刑事执行检察。依法对刑罚执行、刑事强制措施执行、强制医疗执行等刑事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法律监督,维护刑事执行公平公正,维护刑事执行场所监管秩序稳定、维护刑事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国家法律、法规统一正确实施。
7、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办理全县检察机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工作,依法履行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审判监督、执行监督职能;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综合治理工作;依法保护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8、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办理全县检察机关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以及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依法履行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审判监督、执行监督职能,开展支持起诉工作,开展全县涉及涉及生态环境保护职务犯罪侦查和预防工作,立案侦查涉及生态环境保护职务犯罪案件。
9、司法辅助。保障办案安全;开展全县检察机关技术工作和物证检验、鉴定、审核等工作。
10、控告和刑事申诉检察。受理来信来访、举报、国家赔偿、司法救助工作,受理民事监督案件,办理县院管辖的信访、举报案件、国家赔偿、司法救助案件以及上级机关交办、转办、督办案件。
11、涉检信访办理。统一受理报案、控告、举报、申诉和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办理对公检法三机关及工作人员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控告或申诉,办理对本院办案中违法行为的控告或申诉,受理民事监督案件。
12、举报管理、涉检国家赔偿和司法救助。受理初核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举报;统一办理人民检察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刑事赔偿案件,对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判决、裁定进行监督,开展司法救助工作。
我单位纳入预算管理单位数量1个,为副处级单位,内设机构有第一检察部,第二检察部,第三检察部,政治部,办公室。单位编制数为35,截至2019年10月底在职人数为42人,退休34人。
机构设置:
部门机构设置情况
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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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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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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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费保障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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肃宁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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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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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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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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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部门预算安排的总体情况
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目前我县部门预算的编制实行综合预算制度,即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反映在预算中。
1、收入说明
反映本部门当年全部收入。2020年预算收入1308.68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收入1308.68万元,基金拨款预算0万元,财政专户核拨预算0万元,其他来源收入预算0万元。
2、支出说明
收支预算总表支出栏、基本支出表、项目支出表按经济分类和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编制,反映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检察院2020年度部门预算中支出预算的总体情况。2020年支出预算1308.68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073.18万元,包括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项目支出235.5万元,包括本级支出,主要为一般行政管理事务支出。
3、比上年增减情况
2020年预算收支安排1308.68万元,较2019年预算增加22.76万元,其中:基本支出增加21.26万元,主要为增加人员,人员经费支出增加21.26万元;项目支出增加1.5万元,主要为增加劳务派遣人员工资。
三、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机关运行经费共计安排133.4万元,主要用于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检察院的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邮电费、办公用差旅费等日常运行支出。
四、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情况及增减变化原因
肃宁县人民检察院财政拨款2020年度 “三公经费”预算为50万元,与2019年度预算减少0.5万元。其中:
(一)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45万元,无公务车辆购置费,与2019年度预算增加6万元,主要为本年度公务用车15辆,每辆公务用车核定金额为3万元。
(二)我单位公务接待费5万元,比2019年增加4.5万元,主要为我单位公务接待费用增加。
(三)我单位无因公出国(境)费,与上年持平,无增减变化。
五、政府采购预算情况
2020年,我单位没有安排政府采购预算。
六、国有资产信息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检察院(含所属单位)上年末固定资产金额为1153.42万元。本年度无购置固定资产计划.详见下表。
河北省省直部门固定资产占用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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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部门: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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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时间: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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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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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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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金额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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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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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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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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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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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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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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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办公用房(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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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车辆(台、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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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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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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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单价在20万元以上的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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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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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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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名词解释
1、一般预算收入:县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是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而发生的支出。
4、机关运行费:是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5、因公出国(境)费用: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
6、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7、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