肃宁县人民检察院2023年部门预算信息公开情况说明
按照《预算法》、《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和《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算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现将肃宁县人民检察院2023年部门预算公开如下:
一、部门职责及机构设置情况
部门职责:
1、公益诉讼。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检察监督。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看守所等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依法实行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
3、侦查监督。侦查监督职能的行使贯穿刑事立案到侦查终结全过程。主要包括审查逮捕、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等职能。
4、公诉和审判监督。审查起诉;对上诉、抗诉案件及再审案件进行审查;出庭支持公诉。
5、民事行政诉讼监督。依法对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6、刑事执行检察。依法对刑罚执行、刑事强制措施执行、强制医疗执行等刑事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法律监督,维护刑事执行公平公正,维护刑事执行场所监管秩序稳定、维护刑事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国家法律、法规统一正确实施。
7、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办理全县检察机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工作,依法履行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审判监督、执行监督职能;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综合治理工作;依法保护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8、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办理全县检察机关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以及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依法履行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审判监督、执行监督职能,开展支持起诉工作,开展全县涉及涉及生态环境保护职务犯罪侦查和预防工作,立案侦查涉及生态环境保护职务犯罪案件。
9、司法辅助。保障办案安全;开展全县检察机关技术工作和物证检验、鉴定、审核等工作。
10、控告和刑事申诉检察。受理来信来访、举报、国家赔偿、司法救助工作,受理民事监督案件,办理县院管辖的信访、举报案件、国家赔偿、司法救助案件以及上级机关交办、转办、督办案件。
11、涉检信访办理。统一受理报案、控告、举报、申诉和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办理对公检法三机关及工作人员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控告或申诉,办理对本院办案中违法行为的控告或申诉,受理民事监督案件。
12、举报管理、涉检国家赔偿和司法救助。受理初核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举报;统一办理人民检察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刑事赔偿案件,对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判决、裁定进行监督,开展司法救助工作。
机构设置:
部门机构设置情况
单位名称 | 单位性质 | 单位规格 | 经费保障形式 |
肃宁县人民检察院本级 | 行政 | 副处(县)级 | 财政拨款 |
二、部门预算安排的总体情况
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目前我市部门预算的编制实行综合预算管理,即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反映在预算中。肃宁县人民检察院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收支包含在部门预算中。
1、收入说明
反映本部门当年全部收入。2023年预算收入1090.66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收入1090.66万元,基金预算收入0万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0万元,财政专户核拨收入0万元,单位资金收入0万元,上年结转结余0万元。
2、支出说明
收支预算总表支出栏、基本支出表、项目支出表按经济分类和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编制,反映2023年度部门预算中支出预算的总体情况。2023年支出预算1090.66万元,其中基本支出950.66万元,包括人员经费825.91万元和日常公用经费124.75万元;项目支出140万元,主要为检察业务经费项目、提前下达2023年省级政法转移支付项目和提前下达2023年中央政法转移支付项目等。
3、比上年增减情况
比上年增减情况2023年预算收支安排1090.66万元,较2022年预算减少133.14万元,其中:基本支出增加95.81万元,主要为人员经费调整;项目支出减少 228.95万元,主要为劳务派遣劳务费项目减少。
三、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2023年,我部门运行经费共计安排124.75万元,主要用于日常维修、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等日常运行支出。
四、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情况及增减变化原因
2023年,我部门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安排58.6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0 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维费57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为12万元,公务用车运维费45万元);公务接待费1.6万元。与2022年相比增加8.6万元,增加的主要原因是:由于2023年上划市财政管理,公务用车运维费市县标准不同,间接导致公务用车购置费增加。
五、预算绩效信息
第一部分 部门整体绩效目标
(一)总体绩效目标
我院将在市院党组和肃宁县委县政府的领导支持下,在人大、政协和社会各界监督下,坚持以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导,以习近平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引领,贯彻“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的新时代检察工作总要求,站在讲政治的高度认真抓好各项检察工作。
一是深入抓好检察机关政治建设。以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为纲领,以巩固和深化主题教育成效为根本目的,始终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把坚定理想信念宗旨作为检察队伍建设的灵魂工程,自觉用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头脑,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不断提升政治素养。
二是持续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坚持以办案为中心,重点打击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损害基层政权稳定的案件,深挖犯罪,强化震慑。服务县域经济建设,严厉打击在征地、拆迁、工程建设、企业经营领域的黑恶势力犯罪;服务基层社会治理,维护市场秩序,严厉打击“村霸”、“行霸”、“市霸”等黑恶势力犯罪。围绕“深挖根治”目标,紧盯涉黑涉恶重大案件、黑恶势力经济基础背后“关系网”“保护伞”,努力办理一批有影响效果好的典型案件;确保每一起案件都办成经得起历史和法律检验的铁案,努力营造公平、安宁、祥和的社会环境。
三是创新开展生态环境检察工作。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生态环境检察工作理念,以经济建设和生态保护双赢为着力点,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依法严惩环境违法犯罪。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及时监督有案不移、以罚代刑等行为。
四是倾力营造民营经济发展良好环境。2023年,我们要坚持结合履行检察职能,努力营造法治化、便利化、可预期的民营企业营商环境,切实保护民营企业及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要坚持平等保护民营经济主体地位,依法打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活动,维护公平竞争秩序。要紧紧围绕引导民营企业依法经营、维护合法权益等需求,积极开展法律服务、法治宣传等活动,主动与民营企业建立互动机制面对面的帮助民营企业解决困难。
五是持续贯彻落实“一号检察建议”。坚持办案、帮教、救助、预防一体化,力促预防未成年违法犯罪和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不断迈上新台阶。
(二)分项绩效目标
(一)侦查监督
绩效目标: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
绩效指标:
1、错捕、捕后撤案、不起诉、判无罪率,错捕、捕后撤案、不起诉、判无罪案件占所有案件比例:≤1%为优,≤3%为良,≤5%为中,>5%为差;
2、批延准确率:批延准确案件占整个批延案件比例100%为优,≥98%为良,≥95%为中,<95%为差;
(二)公诉和审判监督
绩效目标:全面审查案件事实,核实证据,依法提出审查意见,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
绩效指标:
1、办理案件数:当年实际办理案件数≥100件为优,≥80件为良,≥60件为中,<60件为差;
2、出庭意见采纳率:出庭意见被采纳案件占全部案件比例≥80%为优,≥70%为良,≥60%为中,<60%为差;
3、诉讼期限内审结案件占全部案件比例:诉讼期限内审结案件占全部案件比例100%为优,≥95%为良,≥90%为中,<90%为差。
(三)民事行政诉讼监督
绩效目标:加大办案力度,提高办案质量。
绩效指标:
1、抗诉案件再审改变率(民事):抗诉案件经再审改变案件占全部抗诉案件的比例≥15%为优,≥10%为良,≥5%为中,<5为差;
2、案件审结率(民事):审结案件占受理案件的比例70%为优,≥50%为良,≥30%为中,<30%为差;
3、当事人对民事行政申请监督案件满意度(民事):案件办结后当事人的满意程度≥80%为优,≥70%为良,≥60%为中,<60%为差;
(四)刑事执行检察
绩效目标:保障刑罚执行和刑事执行活动的依法有序进行。
绩效指标:
1、建设一级规范化监察室数量:建设全省派驻监管场所一级规范化监察室的数量≥4为优,≥3为良,≥2为中,<2为差;
2、监督行为及效果满意度:被执行人及相关当事人、办案机关、社会各界对监督行为及效果的满意程度≥95%为优,≥85%为良,≥80%为中,<80%为差;
3、纠正意见或建议的采纳率:对执行机关纠正违法意见或建议采纳数量占提出总数量的比率≥90%为优,≥85%为良,≥80%为中,<80%为差。
(五)未成年人刑事检察
绩效目标:使我院未检在全市检察机关位于先进行列
绩效指标:
1、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率:全市办理案件数量与受理案件数量的比例≥95%为优,≥90%为良,≥80%为中,<80%为差。
2、附条件不起诉率:附条件不起诉案件占全部未成年人案件的比例≥10%为优,≥5%为良,≥1%为中,< 1%为差。
3、社会调查报告实施率:对未成年人实施社会调查报告占全部未成年人案件的比例≥60%为优,≥50%为良,≥30%为中,< 30%为差;
4、特殊检察制度适用率:对涉案未成年人实施心理疏导、亲情会见、庭审教育、不起诉宣布教育、案后帮扶等特殊检察制度占全部受理案件的比例≥60%为优,≥50%为良,≥30%为中,<30%为差。
(六)检察公益诉讼
绩效目标: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绩效指标:
1、公益诉讼案件办结率,法定期限办结的公益诉讼案件占全部案件立案数的比例≥80%为优,≥75%为良,≥70%为中,<70%为差;
2、诉前检察建议采纳率,回复采纳数占检察建议发出数量的比率≥90%为优,≥85%为良,≥80%为中,<80%为差;
3、开展公益诉讼宣传工作次数,年内开展宣传工作次数≥3次为优,=2次为良,=1次为中,=0次为差.
(七)涉检信访办理
绩效目标:构建依法有序信访秩序,及时依法解决群众诉求。
绩效指标:
1、法定期限内办结率,市院受理信访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办结率:≥80%为优,≥70%为良,≥50%为中,<50%为差;
2、有限化解涉检信访矛盾率,化解信访矛盾占全部信访比例:≥80%为优,≥70%为良,≥50%为中,<50%为差;
3、错案数占受理案件比例:≤5%为优,≤10%为良,≤15%为中,>15%为差。
(八)涉检司法救助
绩效目标:加强和改进举报工作,保护申诉人合法权益,保护被赔偿人和被救助人合法权益。
绩效指标:
1、司法救助率,司法救助案件数占受理案件数的比例:≥80%为优,≥70%为良,≥50%为中,<50%为差;
2、刑事申诉案件结案率,刑事申诉办结案件数占受理案件比例:≥80%为优,≥70%为良,≥50%为中,<50%为差;
(九)综合事务管理
绩效目标:为检察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保障。
绩效指标:
各项综合事务工作完成率:100%为优,≥95%为良,≥90%为中,<90%为差。
(三)工作保障措施
2023年,我院将在县委和市院党组的正确领导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根本遵循,扎实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护航县域经济建设,推动平安肃宁建设,推进法治肃宁建设,深化规范化建设,加强检察队伍建设,为建设“创新驱动经济强县、生态宜居美丽肃宁”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立足办案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切实维护群众利益。严厉打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通过办理涉黑恶案件,发现非金融机构借贷领域存在监督管理不足之处,向金融办发出检察建议。深入农村、社区、学校、企业开展“携手筑网,同防共治”为主题的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活动,努力提高群众防范意识。
二、充分发挥职能,助力生态文明建设。主动融入中央环保督查行动和全省检察机关开展的白洋淀上游河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监督活动,严厉打击污染环境的刑事犯罪,起诉污染环境案件,并对侵害人依法提出民事诉讼;办案中要注重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职能配合,协同联动,与环保局、公安局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依法取缔污染企业。
三、扎实推进精准扶贫,帮助贫困群众脱贫致富。按照上级院及县委相关指示要求,不折不扣的抓好落实。依法坚持对骗取、挪用国家扶贫资金案件严审、快办,办理骗取、挪用国家扶贫资金案件。
四、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服务民营经济发展。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支持民营企业发展重要讲话精神,与工作职能相结合。院班子成员深入包联民营企业开展调研活动,就企业发展面临的问题进行座谈,了解情况,征求意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肃宁县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意见》对涉民企犯罪嫌疑人依法不起诉,开展涉民企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活动,保障涉案企业的正常经营。
五、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坚持检察长带头办案制度,为确保案件质量,确立公检法案件研判联系制度;深度发掘排查案件线索,向县扫黑办移交线索,向县纪委监委移送涉嫌保护伞线索。
六、全面贯彻落实高检院“一号检察建议”精神,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依法有效地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减少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多次走访县教育部门和中小学校,为学校、学生提供“订单式”法律服务。加强“护学岗”建设,并会同教育、综治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形成驻点守护、周边巡逻、视频巡查相结合的立体防控网络,有效保障校园周边安全。与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县域内75所中小学校及幼儿园食堂开展食品安全执法检查,向教育主管部门发出检察建议,确保孩子们“舌尖上的安全”。
七、发挥“四大检察”职能,加力推进法治肃宁建设
1、全力做优刑事检察工作。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严厉打击严重暴力犯罪和侵犯社会公共利益犯罪的同时,注重修复社会关系,充分发挥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功能,多措并举深入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2、大力做好公益诉讼工作。我院积极探索,聚焦社会热点、难点,着力拓展推进公益诉讼工作,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共摸排公益诉讼线索,依法提出检察建议。
八、认真开展主题教育,全面加强检察队伍建设
1、是加强政治思想教育和党组织建设。准确把握理论学习这个一以贯之的主线,坚持院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和干警思想教育常态化机制,认真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院班子坚持以上率下,自觉发挥“头雁”效应,认真检视整改存在的问题,教育引导全院干警牢树忠诚、干净、担当意识,进一步浓厚干事业、创佳绩的氛围。
2、加强纪律作风建设。组织检察人员认真学习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坚持高标准与守底线相结合,细化干警行为规范,把严的要求、铁的纪律贯穿作风建设全过程。整肃工作纪律,改进工作作风;坚持“日清日结”制度,提高工作效能。坚持持续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坚决破除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落实“两个责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坚持检务督查全覆盖和经常化,增强检察人员“红线”意识和拒腐防变的能力,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第二部分 专项资金绩效目标
无
肃宁县人民检察院本级2023年单位预算信息公开情况说明
按照《预算法》、《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和《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算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现将肃宁县人民检察院本级2023年单位预算公开如下:
一、单位职责及机构设置情况
单位职责:
1、公益诉讼。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检察监督。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看守所等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依法实行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
3、侦查监督。侦查监督职能的行使贯穿刑事立案到侦查终结全过程。主要包括审查逮捕、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等职能。
4、公诉和审判监督。审查起诉;对上诉、抗诉案件及再审案件进行审查;出庭支持公诉。
5、民事行政诉讼监督。依法对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6、刑事执行检察。依法对刑罚执行、刑事强制措施执行、强制医疗执行等刑事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法律监督,维护刑事执行公平公正,维护刑事执行场所监管秩序稳定、维护刑事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国家法律、法规统一正确实施。
7、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办理全县检察机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工作,依法履行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审判监督、执行监督职能;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综合治理工作;依法保护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8、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办理全县检察机关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以及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依法履行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审判监督、执行监督职能,开展支持起诉工作,开展全县涉及涉及生态环境保护职务犯罪侦查和预防工作,立案侦查涉及生态环境保护职务犯罪案件。
9、司法辅助。保障办案安全;开展全县检察机关技术工作和物证检验、鉴定、审核等工作。
10、控告和刑事申诉检察。受理来信来访、举报、国家赔偿、司法救助工作,受理民事监督案件,办理县院管辖的信访、举报案件、国家赔偿、司法救助案件以及上级机关交办、转办、督办案件。
11、涉检信访办理。统一受理报案、控告、举报、申诉和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办理对公检法三机关及工作人员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控告或申诉,办理对本院办案中违法行为的控告或申诉,受理民事监督案件。
12、举报管理、涉检国家赔偿和司法救助。受理初核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举报;统一办理人民检察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刑事赔偿案件,对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判决、裁定进行监督,开展司法救助工作。
机构设置:
单位机构设置情况
单位名称 | 单位性质 | 单位规格 | 经费保障形式 |
肃宁县人民检察院本级 | 行政 | 副处(县)级 | 财政拨款 |
二、单位预算安排的总体情况
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目前我市单位预算的编制实行综合预算管理,即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反映在预算中。
1、收入说明
反映本单位当年全部收入。2023年预算收入 1090.66 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收入 1090.66万元,基金预算收入0万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0万元,财政专户核拨收入0万元,单位资金收入0万元,上年结转结余0万元。
2、支出说明
收支预算总表支出栏、基本支出表、项目支出表按经济分类和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编制,反映本单位年度单位预算中支出预算的总体情况。2023年支出预算 1090.66万元,其中基本支出950.66万元,包括人员经费825.91万元和日常公用经费124.75万元;项目支出140万元,主要为检察业务经费项目、提前下达2023年省级政法转移支付项目和提前下达2023年中央政法转移支付项目等。
3、比上年增减情况
2023年预算收支安排1090.66万元,较2022年预算减少133.14万元,其中:基本支出增加95.81万元,主要为人员经费调整;项目支出减少 228.95万元,主要为劳务派遣劳务费项目减少。
三、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2023年,我单位运行经费共计安排124.75万元,主要用于日常维修、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等日常运行支出。
四、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情况及增减变化原因
2023年,我部门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安排58.6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0 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维费57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为12万元,公务用车运维费 45万元);公务接待费1.6万元。与2022年相比增加8.6万元,增加的主要原因是:由于2023年上划市财政管理,公务用车运维费市县标准不同,间接导致公务用车购置费增加。
五、预算绩效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