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涉检信访工作规范
第一节 涉检信访的管辖
涉检信访,是指信访人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人民检察院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控告、举报和申诉,依法由人民检察院处理的活动。
检察院涉检信访的管辖:(一)反映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举报;(二)不服人民检察院处理决定的申诉;(三)反映公安机关侦查活动存在违法行为的控告;(四)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申诉;(五)反映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存在违法行为的控告;(六)反映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控告;(七)加强、改进检察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建议和意见;(八)其他依法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处理的信访事项。
第二节 来信的受理流程
一、来信的接收、拆封、装订
流程:检查—→拆封—→清点登记装订—→盖章
说明:检查是否本院信件;当日拆封并保持邮票、邮戳、邮编、地址和信内材料的完整;清点信件内容,登记信内夹带物品并登记;按照主件、附件顺序将信件和信封一起装订,在来信首页右上角加盖本院收信专用章。电子邮件、电话、传真等形式提出的信访事项参照以上流程
二、来信事项的登记录入
流程:确认是否首次来信—→来信人基本情况登记—→信件来源—→信件内容摘要—→反映事项理由依据
说明:来信人有新的诉求按照首次来信处理,信件内容摘录要详略得当,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来信事项应登记详细,反之简略。
三、来信事项的初步审查、分流
流程:信件初审—→属于本院管辖—→填写《控告、申诉首办流程登记表》—→7日内移送本院管辖部门
属于检察机关管辖但不属于本院管辖—→七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检察机关
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七日内移送主管机关
上级交办来信—→以交办函附带原信件形式交办
说明:来信登记就是初审的开始,对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信件7日内要移送相应机关;对材料不齐的信件要通知来信人补充材料;属于本院管辖的要附《控告、申诉首办流程登记表》移送本院管辖部门办理,及时指定首办责任人员,实行严格流程管理;对特殊情况告急信件等要及时通报处理。
四、告知来信人审查分流情况
流程:属于本院管辖的—→15日内书面告知来信人
不属于本院管辖但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7日内书面告知来信人
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7日内书面告知来信人
说明:注意时间规定,并告知举报人注意保密。
第三节 来访的受理流程
一、接谈
流程:填写《来访登记表》—→接谈笔录—→当场书面答复是否受理—→不能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15日内书面告知
走访形式举报—→填写《来访登记表》—→两名以上检察人员接待—→举报笔录签字
说明:答复要用书面形式;人数众多的走访人应当推选代表,代表数不超过五人;走访形式举报的,举报笔录最后由举报人和负责接待的检察人员签字。
二、分流
流程:非涉检信访—→指明信访去处
涉检信访—→七日内分流移送
说明:非涉检信访应当指明投诉方向或者通过信函的方式转有管辖权的单位;涉检信访要在七日内移送有关机关部门(参见来信事项的分流);移送材料附领导审批件、来访接谈登记表、接访笔录、来访材料原件,并复印一份存档。
三、投案自首
流程:如实供述—→自首笔录—→自首人签字—→移送主管机关或部门
自首人检举揭发—→另行制作笔录
说明:可以通知有关机关和部门共同接待,要告知自首人如实供述,特别注意自首人有检举揭发事项,要另行制作笔录。
第四节 来信来访的办理与答复
一、来信来访事项的办理
(一)首办
流程:承办部门60日内办结—→书面回复—→延长不能超过30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说明:情况复杂逾期不能办结,分管检察长批准,适当延长不能超过30日。
(二)上级交办的信访事项的办理
流程:承办人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检察长审批—→3个月办结—→延期不超过3个月—→制作《交办信访事项处理情况报告》
说明:延期需分管检察长批准,应当向上级书面报告延期情况并说明理由。
(三)督办
1、本院首办的督办
流程:每月清理—→催办函—→超过一个月的通报
说明:信访事项每月清理一次,即将到期的要发催办函催办,超过一个月未办完结的,应当通报分管检察长并向有关部门负责人通报。
2、上级对交办事项的督办(略)
(四)信访答复
流程:制作答复函—→口头答复要制作答复笔录
说明:原则上书面答复制作答复函,举报答复应当保密,需要邮寄的要挂号邮寄并且不得使用有“人民检察院”的信封。
二、信访复查
流程:不服处理意见—→复查(参见第三章)—→符合—→立案—→不符合—→书面答复
说明:信访人对人民检察院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依照本规范第三章复查程序提出复查请求。人民检察院收到复查请求后应当进行审查,符合立案复查规定的应当立案复查,不符合立案复查规定的应当书面答复信访人。
本章需要的法律文书:
《控告、申诉首办流程登记表》
《来访登记表》
《交办信访事项处理情况报告》
第二章 举报工作规范
第一节 举报的受理
一、走访举报
流程:走访形式举报—→《来访登记表》—→两名以上检察人员接待—→举报笔录签字
说明:人数众多的走访人应当推选代表,代表数不超过五人;走访形式举报的,举报笔录最后要由举报人和负责接待的检察人员签字或盖章。需要录音录像的,事先应当征得举报人同意。
二、来信举报
流程:检查—→拆封—→清点登记—→内容不清的实名举报—→七日内联系举报人—→装订—→盖章
说明:参见第一章第二节来信的受理流程。电子邮件、电话、传真等形式提出的信访事项参照以上流程。实名举报人提供的举报材料内容不清的,举报中心应当在接到举报材料后七日内与举报人联系,要求举报人补充有关材料。
第二节 举报线索的审查与办理
一、举报线索的审查
流程:属于本院管辖—→填写《控告、申诉首办流程登记表移送单》—→七日内移送有管辖权部门
属于检察机关管辖但不属于本院管辖—→填写移送单—→七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
内容不具体或不具备查处条件的匿名举报—→检察长审批—→存档备查
内容不清的实名举报—→七日内联系举报人补充资料—→仍不清的—→存档备查—→答复举报人
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填写移送单—→移送主管机关
说明:举报线索移送到其他机关的,应当逐件填写移送单、注明接收单位 名称、移送举报线索的性质,要为举报人保密;内容不具体或不具备查处条件的举报经检察长审批后存档备案,实名举报的要在七日内联系举
报人补充相关资料,仍不清的存档备查并答复举报人。
二、举报线索的办理
流程:侦查部门收到举报线索—→一个月内回复处理情况—→三个月内回复查办结果—→分管检察长批准—→可延期不得超过三个月—→延期办理情况通报举报中心
说明:侦查部门应当书面回复办理结果,举报中心收到回复书后应及时审查,
认为处理不当的,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检察长审批。
三、催办
流程:逾期未回复处理情况或查办结果的—→催办—→三个月未回复的必要时发《催办单》—→超期一个月未回复的—→向有关负责人通报—→造成严重后果的—→报告检察长
四、实名举报处理结果的答复
流程:口头答复—→答复笔录
书面答复—→答复函
说明: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办理的过程;(二)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三)处理结果和法律依据。口头答复的,应当制作答复笔录,载明答复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及答复内容、举报人对答复的意见等。书面答复的,应当制作答复函。邮寄答复函时不得使用有人民检察院字样的信封。
五、要案线索备案制度
流程:受理县处级以上职务犯罪线索—→十日内填写《检察机关要案材料移送、备案报表》—→向上级检察院移送或备案
六、侦查中发现需另案处理的线索
流程:侦查部门发现需另案处理线索—→两个月内通报举报中心—→暂不具备查办价值的—→每月向举报中心通报一次—→初查后不予立案的—→一个月内移送举报中心
七、上级检察院交办举报线索的办理
流程:上级交办—→三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分管检察长审批—→三个月办结—→分管检察长批准可延长三个月—→侦查部门制作《交办案件查处情况报告》—→移送本院举报中心—→上报
说明:交办案件办结后,侦查部门要制作《交办案件查处情况报告》连同有关材料移送本院举报中心,以本院的名义报上一级检察院举报中心。
第三节 举报线索的初核
流程:初核—→分管检察长审批—→确定办理责任人—→向有关侦查部门通报—→制定初核计划—→部门负责人审批—→讯问调取证据等方式—→制作初核报告—→分管检察长决定
说明:举报中心对性质不明难以归口、群众多次举报未查处的举报线索应当及时进行初核,查明举报的犯罪事实是否存在,是否属于本院管辖,是否需要立案侦查。初核以书面审查为主,注意初核要秘密进行,不开警车,不着警服,不接触被举报人,不出示举报信件,不暴露被举报人姓名,不泄露初核目的和掌握的证明材料。初核要制定初核计划并向有关侦查部门通报。
第四节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
一、案件的移送与审查
流程: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登记—→初审—→提出移送意见—→报检察长批准—→通知移送机关
属于本院管辖—→转本院反贪、渎职侵权检察部门办理
属于检察机关管辖但不属于本院管辖—→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办理
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移送其他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性质不明、难以归口办理的—→控申部门调查
二、不立案的复议
流程:检察院不立案—→行政机关五日内复议—→检察院七日内做出复议决定书—→行政机关不服—→五日内向上级人民检察院复核
第四节 举报的保护
说明:参见有关规定
第五节 举报的奖励
说明:参见有关规定
本章需要的法律文书:
《来访登记表》
《控告、申诉首办流程登记表移送单》
《催办单》
《检察机关要案材料移送、备案报表》
《交办案件查处情况报告》
第三章 刑事申诉工作规范
第一节 刑事申诉案件的管辖
一、控申检察部门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
第一,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第二,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第三,不服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的申诉;第四,不服人民检察院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第五,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
不批准逮捕决定,是指因没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或者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
县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申诉:不服本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
二、不属于控申检察部门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
第一,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补充侦查为由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第二,虽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但不可能判处犯罪嫌疑人徒刑以上刑罚,或者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但没有逮捕必要,人民检察院以此为由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第三,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人民检察院以此为由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第四,人民检察院的不立案决定;第五,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涉案款物的决定。
第二节 刑事申诉案件的受理
一、刑事申诉的立案
流程:申诉人提交申诉材料—→填写《刑事申诉受理登记表》—→不属于本院管辖的—→移送
属于本院—→《刑事申诉提请立案复查报告》—→部门负责人或分管检察长批准—→立案复查
不立案的—→承办负责人批准—→制作《刑事申诉不立案复查通知书》—→通知本人
说明:立案复查:1、原处理决定、判决或者裁定有错误可能的;2、首次提出不服本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3、不服人民检察院对直接立案侦查案件首次复查决定的;4、不服下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或者复查处理决定,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有错误可能的;5、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七日内提出申诉的;6、上级人民检察院或者本院检察长交办的。
二、不服不起诉决定七日内提出申诉立案后的办理
流程: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检察院申诉的—→三日内将申诉材料连同案卷移送上级检察院
向上级检察院申诉的—→三日内发调卷通知复查—→下级院接到调卷通知—→三日内将案卷寄出或送达上级院
第三节 刑事申诉案件的复查
一、不服人民检察院处理决定复查流程
流程:立案后三个月办结—→复杂的不超过六个月—→两名以上检察人员—→对事实和法律全面审查—→审查案卷要制作阅卷笔录—→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拟定调查提纲—→部门负责人同意—→补充调查—→可以询问有关人员—→制作《调查笔录》—→与案件有关的事项—→可以复核和鉴定—→复查终结—→制作《刑事申诉复查终结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普通案件—→报分管检察长决定—→重大疑难案件—→检委会决定—→制作《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十日内当面送交申诉人、原案被处理人和有关部门—→十日内复查终结报告、复查决定书或复查通知书、讨论案件记录的复印件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说明:不服人民检察院处理决定包括:1、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2、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3、不服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的申诉;4、不服人民检察院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5、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
(一)不服不批准逮捕决定复查的处理
流程:不批准逮捕正确—→维持
不批准逮捕正确—→但需追究刑事责任—→维持不批准逮捕决定—→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办理
不批准逮捕决定不当—→撤销不批准逮捕决定—→交有管辖权检察院办理
(二)不服不起诉决定的处理
流程:不起诉决定正确—→维持
不起诉决定正确—→但认定的部分事实有误或适用法律不当—→纠正原《不起诉决定书》不当部分—→维持不起诉决定
不起诉决定不当—→需判处刑罚—→撤销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
不起诉决定书认定事实错误—→不构成犯罪的—→撤销
(三)不服撤销案件决定的处理
流程:撤销正确—→维持
撤销正确—→但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不当—→纠正《撤销案件决定书》不当部分—→维持
撤销案件决定错误—→撤销原决定—→交有管辖检察院立案侦查
(四)不服人民检察院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的处理(略)
(五)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处理
流程:需要提出抗诉的—→控申部门提出抗诉意见—→连同案卷一并移送审查起诉部门—→报检察长提交检委会讨论决定
不论是否决定抗诉—→均制作《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十日内通知申诉人
(六)上级交办复查
流程:交办后十日内立案—→结案后—→复查决定书或复查通知书送达申诉人—→《刑事申诉复查终结报告》、《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上报—→收到上报的检察院一个月审查完毕—→发现错误—→立案复查或退回
二、复查刑事申诉案件的中止与终止(略)
第四节 刑事申诉案件的公开审查
流程:案件承办人提出—→填写《提请听证审批表》—→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检察长批准—→聘请听证员三人以上单数—→举行七日前告知时间、地点—→制定听证方案—→举行—→承办人主持—→书记员制作笔录—→参加人员签名盖章—→参考听证意见—→提出案件处理意见—→报分管检察长决定
说明:人民检察院可以采取公开审查的形式复查刑事申诉案件,主要以听证会为主,但涉及国家机密或者个人隐私、申诉人不愿意举行听证会的等情况除外。听证员由专家、学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者其他社会人士担任。
第五节 刑事申诉案件的执行
流程:不服撤销案件、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决定—→复查后—→立案、追诉—→原作出决定检察院执行—→制作《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当面送达
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公诉部门《提请抗诉意见书》—→报上级检察院—→决定抗诉的—→向同级法院提出抗诉—→审查起诉部门出庭再审
本章需要的法律文书:
《刑事申诉受理登记表》
《刑事申诉提请立案复查报告》
《刑事申诉不立案复查通知书》
《刑事申诉复查终结报告》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
《提请听证审批表》
第四章 刑事赔偿工作规范
第一节 刑事赔偿的立案
流程:赔偿请求人提出—→递交相关资料—→赔偿部门出具《接收赔偿申请材料清单》—→加盖专用章并注明日期—→材料不齐的—→当场或五日内一次明确告知补充—→赔偿部门填写《受理赔偿申请登记表》—→符合立案条件的立案—→部门负责人批准—→收到赔偿申请五日内—→送达《刑事赔偿立案通知书》—→不符合立案的—→填写《审查刑事赔偿申请通知书》说明理由—→收到赔偿请求五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
第二节 刑事赔偿的流程
一、一般赔偿流程
流程:赔偿请求人提交相关材料—→检察院确认赔偿—→听取赔偿请求人意见制作笔录—→协商赔偿制作笔录—→制作《赔偿案件审查终结报告》提出处理意见—→部门讨论审核—→分管检察长决定—→重大疑难提交检委会决定—→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决定—→制作《刑事赔偿决定书》写明理由—→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告知可以三十日内向上级检察院复议
说明:确认赔偿是指检察机关已经认定存在违法侵权行为并给赔偿请求人造成损害,赔偿请求人要求检察机关所进行的赔偿。
二、赔偿的复议流程
流程:赔偿请求人提交相关材料—→检察院不予赔偿或请求人对赔偿有异议的—→作出不予赔偿决定起三十日内—→向上级检察院复议—→上级检察院审查—→制作《赔偿复议案件审查终结报告》提出处理意见—→部门讨论、负责人审核—→报分管检察长决定—→重大复杂案件提交检委会—→两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制作《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十日内送达赔偿义务机关和赔偿请求人—→赔偿请求人有异议的—→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请求作出赔偿决定
赔偿请求人提交相关材料—→检察院规定期限未作出赔偿决定—→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上级检察院复议(复议流程同上)
说明:请求人对赔偿有异议指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检察院复议赔偿案件,实行一次复议制度。赔偿请求人同意赔偿决定,要求支付赔偿金的,应当提出支付赔偿金申请。
三、生命健康赔偿确认特别流程
流程:生命健康权的赔偿案件—→检察院对是否存在违法侵权行为尚未处理认定的—→立案后三日—→相关材料移送本院检察和渎检部门—→三十日内提出处理意见—→移送国家赔偿部门(进入一般赔偿流程,见上文)
第三节 刑事赔偿的监督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监督(略)
二、下级人民检察院监督流程
(一)立案
流程:发现上级或同级法院赔偿委员会赔偿决定错误—→检察长批准或检委会决定—→层报有监督权的上级检察院审查—→上级人民检察院立案的—→五日内—→制作《赔偿监督立案通知书》—→送达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上级人民检察院不立案的—→五日内—→《赔偿监督申请审查结果通知书》—→送达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不服的—→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或上级人民检察院申诉—→十日内答复
(二)审查
流程:立案后全面审查—→制作《赔偿监督案件审查终结报告》提出处理意见—→部门集体讨论、负责人审核—→分管检察长决定—→重大复杂的—→检委会决定—→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重新审查意见的—→制作《重新审查意见书》—→副本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不提出重新审查意见的—→制作《赔偿监督案件审查结果通知书》—→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不服的—→向作出决定的检察院或上级检察院申诉—→十日内答复
说明:赔偿监督案件,检察院在立案后三个月内审查办结,提出新的审查意见,重大复杂的,分管检察长批准,可延长两个月。
(三)行政赔偿的判决、裁定的抗诉(参见《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
第四节 刑事赔偿的执行
流程:凭生效的赔偿法律文书—→向负有赔偿义务的人民检察院申请—→七日内向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精神损害的支付相应抚慰金
本章需要的法律文书:
《接收赔偿申请材料清单》《受理赔偿申请登记表》《刑事赔偿立案通知书》
《审查刑事赔偿申请通知书》《刑事赔偿决定书》《赔偿案件审查终结报告》
《赔偿复议案件审查终结报告》《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赔偿监督立案通知书》
《赔偿监督申请审查结果通知书》《赔偿监督案件审查终结报告》
《赔偿监督案件审查结果通知书》
第五章 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
第一节 救助范围
(一)因严重暴力犯罪造成重伤,无法通过诉讼及时获得赔偿的刑事被害人;(二)刑事被害人因遭受严重暴力犯罪侵害已经死亡,与其共同生活或者依靠其收入作为重要生活来源,无法通过诉讼及时获得赔偿,生活困难的近亲属;(三)因过失犯罪或者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人实施的刑事不法行为,导致重伤或者死亡的刑事被害人,生活困难又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的。
第二节 提起方式与审查报批
一、依职权提起的审查报批
流程:检察机关办理案件中发现需要救助的—→告知被害人或近亲属—→有关材料移送控申部门—→专人审查—→填写《受理救助申请登记表》—→符合条件的—→一个月内提出救助意见—→部门负责人同意、检察长审核—→《提请审批救助意见书》—→同级党委政法委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存档备查
重伤或者死亡的不起诉案件—→送达不起诉决定书十日内—→审查报告、不起诉决定书、刑事被害人基本请款—→移送控申部门备案
二、依申请提起的审查报批
流程:被害人或近亲属申请—→办案部门三日内移送控申部门(流程同上 )
第三节 救助资金的发放与监管
流程:财政部门发放救助资金—→计财部门五日内通知控申部门—→控申部门制作《刑事被害人救助资金发放表》—→五日内发放—→申请人签字
本章需要的法律文书:
《受理救助申请登记表》
《提请审批救助意见书》
《刑事被害人救助资金发放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