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履行民事检察职责,强化对法院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全力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2024年1月30日,肃宁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肃宁县人民法院执行活动予以监督。
清晨5点,夜幕未退,寒风萧瑟,检察干警协同县法院30余名执行干警兵分多路,奔赴各执行目标地点,按照既定部署紧张有序开展执行工作。执行过程中,执行干警一方面秉持善意文明理念,因案施策,深入细致做好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另一方面,对抗拒、阻碍、拖延执行的被执行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充分体现执行强制力和威慑力。
参与现场监督的检察干警从执行依据、执行程序、采取措施等环节对法院的执行过程进行全面细致的监督,整个执行过程规范有序、无违法违规现象。
同频共振,合力促执。近年来,检法两院始终秉持司法为民理念,共同推动形成内管外督的良性互动,以实际行动回应人民群众对执行工作的新期待、新要求。下一步,肃宁县检察院将继续扎实履行民事执行监督职能,做到监督与支持并重,不断提升民事检察监督能力,进一步引导和规范社会行为,助推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检察官释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几种情形
1. 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2. 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 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这里“协助执行义务人”可指被执行人财产的保管人或需对方提供某种帮助才可执行财产的人。
4. 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注意: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这种同谋行为的,将从重处罚。
5. 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6. 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7. 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8. 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9.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10. 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11. 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12. 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